广大村民朋友们:
大家好!
秋冬季来临,天干物燥,森林火灾和秸秆焚烧的隐患也随之增加。为了保护我们美丽的家园,守护蓝天白云和绿水青山,我们特向全体薛关家人们发出护林防火、秸秆禁燃的倡议。
一、充分认识护林防火、秸秆禁燃的重要性
森林是大自然的“绿色宝库”,不仅为我们提供清新的空气、优美的环境,还在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将给我们的生态环境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秸秆焚烧会产生大量的浓烟和有害物质,污染空气,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还可能引发火灾,危及公共安全。
二、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护林防火、秸秆禁燃的法律法规,不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不在野外违规用火。坚决杜绝秸秆焚烧行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处理秸秆。
三、积极参与护林防火、秸秆禁燃行动
1. 加强自我约束。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保持警惕,不随意丢弃烟头、火柴等易燃物品。在进行农事活动时,要特别注意用火安全,避免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
2. 做好宣传工作。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宣传护林防火、秸秆禁燃的重要意义和相关知识,提高大家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 勇于监督举报。如果发现有人在林区违规用火或焚烧秸秆,要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
四、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1. 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积极探索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等多种利用方式,变废为宝,提高秸秆的综合利用率。
2. 爱护森林资源。不滥砍滥伐树木,不破坏森林植被,积极参与植绿护绿活动,为保护森林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行动,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家园而努力!
薛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