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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调查协查情况

       2023年,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共接收重点可疑交易线索1.3万余份,筛选后对需要进一步查深查透的线索开展反洗钱调查6200余次,向侦查、监察机关移送线索6300余条;协助侦查、监察机关对2600余起案件开展反洗钱调查共2.5万余次,协助破获涉嫌洗钱等案件1600余起。

2022年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三年行动的牵头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

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自2023年5月2日起,肖某为非法牟利,利用数字人民币四类账户非实名、手机验证即可开立等特征以及ATM兑换取现功能,招募阚某、汪甲、汪某、陈某、杨某等人组建“跑分车队”,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将上家提供的数字人民币账户(四类)内钱款取出,并从中赚取“手续费”。肖某作为“跑分车队”负责人,与上家沟通确定需要取现的金额后,由阚某等人向虚拟币商龚某、黄某购买兑换虚拟货币,并将获取的虚拟货币支付至上家指定账户。上家收到后将对应金额的数字人民币账户和密码发送给肖某,由肖某转发给“车手”汪某等人,由“车手”使用上述数字人民币账户、密码至银行网点通过ATM机取现后转至指定银行账户。一番操作,借由数字人民币、虚拟货币交易,非法资金就这样被“洗白”了。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阚某、汪甲、汪某、陈某、杨某、冯某、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至四万五千元不等;被告人龚某、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 律 依 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肖某、阚某、汪甲、杨某、冯某五人取现金额中,查实由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的钱款均达10万元以上,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温 馨 提 示

       银行卡、手机卡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用以接收赃款、洗钱的主要工具,当你沉浸在“躺着赚钱”的美梦中时,殊不知已掉入深渊,沦为电信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如涉嫌违法犯罪的,不仅会严重影响自己的征信,被相关机构采取限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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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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