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商品房小区交付入住后,业主都会期望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因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们等于有了一个娘家,以后遇到问题后就可以找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解决。但是在现实中,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往往并不那么简单。
我们都知道,业委会就是小区实行业主公共事务民主制度,协调办理物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区公益事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性是它的最大特点。
要成为业委会成员的条件之首是必须热心公益事业,本着“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初心”。
同时也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一定组织能力。
懂得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具备处理危机的能力。
要做好业委会工作,还要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正确合理的运用它,在处理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时,要做到公平公正,要协调处理好业主公共利益和事务,准备在长期的业委会工作中接受我们广大业主的监督,同样要下定决定心在面对业主的不理解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这样那样无端的埋怨、指责和非理性“待遇”时,一定会“拿得起放得下”,并且“泰然处之”。
中国物业管理伴随着住宅市场化的发展已经二十多年了,当我们正在为住房条件不断改善和提升而欢欣鼓舞时,我们要看到。目前业主为追求自身权益的绝对完整性而尽量少地压缩支出,并希望获得尽量多的无偿服务状况,是目前中国物业管理陷入瓶颈的根本障碍。也是我们业主、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公共产权、不动产经营、邻里守望、物业保值升值等深刻理解之时。
1、业委会是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代表广大业主对小区事务进行决议、否决、执行和法律维权的唯一合法机构。
2、业委会是代表业主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和建议、并监管物业资金流向的权利机构,甚至代表广大业主选择更换物业以及物业服务的方式。业委会的成立将对物业服务形成一个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利于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物业管理成本的降低。
3、业委会将对物业服务进行深入的监督和促进,像绿化、保洁、保安等都是一般业主可以感受并可以接受公共监督的,但像小区饮用水质量、电梯维护频次等都是广大业主所不了解的,一部缺少合理维护的电梯的使用寿命可以从20年减少到五年。
4、业委会将是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者,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当房屋出现大的修缮,需要动用维修基金时,物业公司由于不能及时得到2/3以上业主的反馈,而托延或者拒绝修缮。这就是为什么在我们的房屋漏雨漏水时,无人问津的原因。
5、房屋大修基金是房子的养老金,在10年或者20年后,当我们的房屋真正需要大的修缮时,可能由于物价上涨,原材料成本提升,现有的资金已经不足够去更换新的电梯,因为目前的房屋大修基金是以活期账户存在建委指定的账户中,也就是说每年都在贬值中。成立业委会后,我们可以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对我们的大修基金至少进行定存等保值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CPI增长对维修基金造成贬值的程度。
6、业委会可以让小区公共收益的分配透明化。目前很多小区公共收益如公用电梯广告、地面广告、地下人防车位出租的收入有多少或用到哪里,我们一无所知,业委会的成立将使该项收入的分配透明化,并决定是否进入大修基金或者冲抵物业费等。
7、业委会可以吸纳广大业主对小区建设的意见,对小区进行宜居建设,如增加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提倡社区公益活动,对公共设施使用过程中不便利进行建议和及时的改造,有利于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8、业委会、物业、政府基层机构的权力制衡,能够避免腐败的滋生,能够促进信息的公开透明化,为业主带来实实在在的实惠和方便,为我们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加一把力。
方略潇邦小区于2010年交房,截止到2020年12月底,第一届业委会已然解散。小区边的市政管廊施工未完工、周边道路破旧不堪、周边工地施工灰尘大、空气污染严重,小区已经入住户数和出租入住户数,总共入住率比较高。
就小区入住情入住情况来看,面临着诸多问题:用水临电经常出状况,地下停车场不够(车辆都停在小区内地面,造成人车混行、部分草坪被践踏、碾压或缺失)
还有房屋质量问题、漏水问题、停车问题、绿化问题等一系列问题出现。
鉴于上述种种问题,小区部分业主呼吁,自发组建小区自己的业委会,共同监督物业管理好、建设好和谐社区。
在2019年10月,小区部分业主开始筹备并组建业委会筹备组,然而业委会的组建却一直未能进入实质性成立步骤。
业主委员会本来应该是架在业主、物业、社区之间沟通的桥梁,更好监督物业提高服务品质,促使物业公司健康良性发展、促进小区建成文明、和谐的。
从法律法规上讲,合法合理的成立业主委员会也应该是政府权力支持的,《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提供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大家有没有想到,小区里面一些楼堂馆所,包括物业用房、社区用房等都在公摊面积里,这些公摊面积里是会有收入的呀。很简单的例子,电梯里的广告牌位、电子显示屏广告以及小区路面停车(费)等是会带来收入的啊,大家莫忘了。
成立业委会,业委会、开发商、物业通过协商后,这些钱(小区每年公共收益部分)就会分发给广大业户。
这里普及一下,什么是公共收益呢?
公共收益指的对小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包括: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例如电梯广告、户外广告,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如会所等经营的收益;通信运营管理费;公共区域的相关场地出租费用,如快递柜费、售水机费用、临时设摊收益等。
如何引导小区做好自治,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
缺乏了业委会作为沟通平台,小区业主的诉求无法凝聚成一股力量,散沙式的小区管理方式也频频导致纠纷发生。
群众利益无小事,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维护广大业主权益的重要手段,不论是政策落实,还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也需要职能部门的创新和每位业主的齐心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