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日前,县市场监管局持续组织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行为,现公布一起典型案例。
【案例简介】
2024年8月8日,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JDD202400304的《检验报告》,显示武义县泉溪镇某电动车行销售的型号为TDR6010Z的电动自行车不合格。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电动车行开展执法检查,现场还发现报告中同型号批次的电动自行车1辆,报告显示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违反条例】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6010Z;商标:绿佳;生产日期/批号:2023.11.28)2辆;
2、罚款8400元(捌仟肆佰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