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黑龙江省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黑民规〔2021〕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黑龙江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黑办发〔2023〕20号)
二、发放对象(符合其中一种情况即可)
(一)凡具有江畔社区户籍,年龄在80(含)至89周岁的经济收入正常的老年人。
(二)凡具有江畔社区户籍,年龄在80(含)至8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
(三)凡具有江畔社区户籍,年龄在90(含)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发放标准
(一)年龄在80(含)周岁至89周岁的经济收入正常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5元。
(二)年龄在80(含)周岁至8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年龄在9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以上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审核办理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需在达到申请年龄当月到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办理。根据发放标准按月发放,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所需材料
1.老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3份;
2.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3份;
3.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张、不限底色);
4.老人黑龙江省三代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3份(需开通银行金融功能及开户网点名称);
5.联系人(子女或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3份;
6.年龄在80(含)至8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中的申请人还须同时提供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证明、特困供养材料复印件;
7.填写《龙沙区领取普惠高龄津贴人员信息确认表》、《高龄津贴承诺书》、加入社区高龄津贴生存认证群。
五、认证 、停发
1.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需每月提供老人视频、照片方式进行生存认证,生存认证不得作伪;
2.未按照规定认证的,且核查中也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高龄津贴停止发放。待取得联系并通过资格认证后起继续享受;
3.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社区的,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普惠高龄津贴,家属应及时主动告知社区老人户籍迁出情况;
4.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后,于次月起停止发放,家属应及时告知社区老人去世情况。
*因家属隐瞒、遗忘告知老人户籍迁出、死亡造成的多发,错发,社区将对老人家属进行资金追缴。
江畔社区咨询电话:0452-2813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