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助学 ,筑梦未来—琼海市嘉积第二中学开展2024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

金金金金啊
创建于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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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乃是中央高度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深切关切的民生工程。为扎实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助力广大学生家长了解相关资助政策,及时消除经济方面的顾虑,同时鼓励学生认真学习。在10月8日召开的班主任培训工作会议中,由总务处副主任张华枫同志对全体班主任们进行教育资助政策的解读,部署本学期教育资助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资助相关事项

一、资助对象

  1.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2.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
  3.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二、资助项目

  1.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2.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补助;
  3.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三、资助标准

  1.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
  2.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3.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年2000元。


四、困难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可分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种等级。


(一)一般困难

1.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学生;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学生;

3.少数民族偏远贫困地区家庭学生;

4.父母务农且无其它经济来源家庭学生;

5.因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二)特殊困难

1.脱贫户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

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3.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4.孤儿;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6.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7.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9.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10.烈士子女;

11.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12.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13.享受国家优抚抚恤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子女;

14.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

15.病故军人子女。



特别说明

1.琼海户籍的脱贫家庭、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镇低保、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名单由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提供;本市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由就读的学校核查;

2.外省、外市县的脱贫家庭、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镇低保、残疾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名单从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重点保障人群板块中筛选获取。

五、资助申请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学年度申请,学期发放的原则,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特殊困难学生监护人要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如实填写:《海南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同时出具相关困难类别如脱贫家庭(外省外市需要提供)、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复印件等证明或通过相关部门的数据库核实,贴在申请表下面存档。不需要填写《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一般困难家庭监护人都可以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困难认定申请。填写 《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有相关证明材料也可提供,各学校要根据安排的补助指标,组织评审小组人员通过讨论、评审,确定受助学生后要求监护人填写《海南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两张申请表一起存档。

以上表格由班主任向申请学生家长发放,并指导其规范填写。

六、评审

学校接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要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资助管理人员、班主任、家长代表或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初步确定享受资助学生名单,评审时杜绝“讲人情讲关系”的现象,做到阳光操作。

七、公示名单

初步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初步评审的受助学生名单,要在本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时间,若有异议需要调整的,严格按照流程重新进行评定,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享受资助学生名单按时上报市教育局。

八、其他要求

以上特殊困难“15类”学生,家长如说“不申请”或“自动放弃”等情况,班主任要耐心向家长宣传资助政策,动员有困难的家长申请并指导填写申请表,对于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自愿放弃资助的,由学生或监护人作写“自愿放弃声明”并签字,留存备查。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相关事项

一、资助对象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历届毕业生(复读生)不得纳入资助范围。

(二)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和残疾学生免学费、教材费和住宿费,资助对象包含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改为:脱贫家庭学生,含稳定脱贫家庭学生、相对稳定家庭学生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脱贫户家庭普通高中学生要按照困难认定办法重新认定,方可享受免学费政策)、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历届毕业生(复读生)不得纳入资助范围。

二、资助项目

(一)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

(二)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四类困难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免学费、教材费和住宿费资助。

三、资助标准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年生均2000元,具体分为二档:

第一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1500元;

第二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2500元;

第二档资助对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资助总人数的一半。


(二)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和残疾学生免学费、教材费和住宿费资助。公办普通高中免除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教材费和住宿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费标准相应免除。

1.免学费标准。

按照(琼价费字〔1999〕235号)文件, 我省普通高中免学费标准分为5类,具体每生每学期为:海南中学500元,省一级中学为420元,市县重点中学为350元,市县政府所在地一般中学为250元,乡镇中学为200元。

2.免除教材费标准。

(为每生每年600元。)

3.免除住宿费。

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除住宿费政策条件的残疾学生按实收实退,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除住宿费政策条件的 残疾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费标准相应免除。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学生如存在类似既是原建档立卡又是农村低保等的情况,按唯一类型统计,不可交叉重复享受。

四、困难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可分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种等级。


(一)一般困难

1.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学生;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学生;

3.少数民族偏远贫困地区家庭学生;

4.父母务农且无其它经济来源家庭学生;

5.因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二)特殊困难

1.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改为:脱贫家庭学生,含稳定脱贫家庭学生、相对稳定家庭学生);

2.监测户(即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 学生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5.孤儿;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7.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学生;

9.烈士子女;

10.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11.病故军人子女;

12.享受国家优抚抚恤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子女;

13.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14.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15.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

1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17.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特别说明

1.琼海户籍的脱贫户家庭、监测户、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镇低保、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名单由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由就读学校核查;

2.外省、外市县的脱贫家庭、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镇低保、残疾、边缘易 致贫家庭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困难家庭学生名单,从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重点保障人群板块中筛选获取,并认真核查是否在校,最终确定享受相对应资助项目学生名单,并打印名单为凭证存档。

对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或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学生,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资助流程

(一)申请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学期发放的原则,每学期做动态调整。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特殊困难学生要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如实填写《海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出具相关困难类别如: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复印件等证明,贴在申请表下面存档。不需要填写《海南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一般困难家庭学生都可以向所在学校提出困难认定申请,并填写《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有相关证明材料也可提供,各学校要根据安排的补助指标,组织评审小组人员通过讨论、评审,确定受助学生后要求监护人填写《海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两张申请表一起存档。

2.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和残疾学生免学费、教材费和住宿费,按学期申请,由学生本人认真填写并向学校递交《海南省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申请表》,同时提供家庭贫困类型 证件给学校核实,复印件备案存档。

以上表格由班主任向申请学生家长发放,并指导其规范填写。


(二)评审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学校接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要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资助管理人员、班主任、家长代表或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初步确定享受资助学生名单,评审时杜绝“讲人情讲关系”的现象,做到阳光操作。

2.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和残疾学生免学费、教材费和住宿费资助:学校根据市教育局提供本市户籍建档立卡家庭、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学生名单信息,学校自行组织采集外省外市县户籍建档立卡家庭、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名单信息,要求家长提供有效证件,确保受助对象精准无误后,统一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存档。


(三)公示

   初步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初步评审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要在本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时间,若有异议需要调整的,严格按照流程重新进行评定,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享受资助学生名单按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其他要求

以上特殊困难“15类”学生,家长如说“不申请”或“自动放弃”等情况,班主任要耐心向家长宣传资助政策,动员有困难的家长申请并指导填写申请表,对于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自愿放弃资助的,由学生或监护人作写“自愿放弃声明”并签字,留存备查。

助学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压力,让学生可以平等地接受教育,不会因家庭经济条件不佳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同时,助学政策还能激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因此,我们应提高政治站位,确保资助政策落实落细;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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