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物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的文物、博物馆工作。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努力推动文物保护的“五纳入”: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管理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文物保护,基础在县,要着重增强市县政府的文物保护意识、责任和能力。
通过对《文物保护法》的反复学习和认真梳理,其中对地方政府文物保护责任规定了27条。在这里我择其要者重点介绍其中6项。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物工作
《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要落实这条法律规定,最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把文物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责制,督促地方政府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
二、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规划《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各级政府要把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建设规划协调决策机构的成员单位,确保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规划。
四、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五、文物拆除、迁建、用途改变,必须依法履行批准程序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六、实施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当事先报请文物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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