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父老乡亲、村民朋友们:
乡村道路是乡村发展的重要动脉,关乎大家的出行安全与乡村的整体风貌。当前,在乡村道路沿线种植农作物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较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营造“畅通、安全、洁净、优美”的公路环境,增强广大村民爱路护路的责任意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种范围
- 本通告所指的农村道路,包括我乡辖区内的所有国、省、县、乡、村等道路。禁止种植的范围明确为这些道路两侧的路肩、边坡、树床等用地范围。
二、具体要求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禁止在本乡辖区上述农村道路用地范围内种植农作物。
(二)凡各有关村民已经在本乡辖区内道路沿线种植的农作物,自通告发布之日至2024年10月20日内进行全面清理,并确保不得再行种植。
(三)对于逾期未清理的(即2024年10月20日之后仍未清理的),继续在道路用地内种植农作物的,安都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依法进行强制清理,并对相关当事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二)擅自设置棚屋、摆摊设点、搭建临时设施;(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堆积物料及其他物品;(四)打场、晒粮、焚烧物品;(五)采矿、取土,制坯、积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六)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二)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三)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四)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五)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农村道路作为至关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其安全畅通与每一位村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在此,希望广大村民能够理解并支持上述通告内容,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辖区道路管养工作,并相互转告。同时,欢迎广大村民对有在道路上种植农作物等占用道路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373-4068218)。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