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认定对象、认定原则、认定时间、认定等级与依据、组织机构与职责、认定程序、认定程序流程图、相关要求和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普通高校(含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
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2 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如下:
a)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幼儿;
b)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学生;
c)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以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d)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脱贫户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监测户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优抚抚恤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不需要经《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4 认定时间
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认定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中等职业学校两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做调整。
学生(监护人)本人不提交或不按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间要求提交《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录A)的,学校可以不做家庭
5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