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5 月,王女士为女儿刘女士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含身故责任),保额 30 万元,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彼时,刘女士未婚。2021 年,刘女士与李先生喜结连理,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3 年年底,刘女士因意外不幸离世。投保人王女士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本应顺利赔付的 30 万元身故保险金,却在此时出现了 “小纠纷”。王女士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保费由自己缴纳,且投保时刘女士未婚,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应为刘女士的父母。而李先生则主张配偶是法定受益人,有权分割保险金。
那么,这笔保险金究竟该归谁呢?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中,投保时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故保险金只能作为被保险人刘女士的遗产处理。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因此,此案中的 30 万元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刘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儿子、父亲王女士及母亲共同继承。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务必明确指定受益人,以避免在意外发生后出现保险金归属的争议,确保保险金能够按照被保险人的意愿进行分配,为家人提供切实的保障。
【供稿:人保健康忻州中心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