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三坊社区开展《劳动法》第二期:遭遇用工侵权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桃三社区
创建于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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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已于9月25日发布。意见提出,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基础,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引领,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为抓手,以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为着力点,以深化就业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不发生规模性失业风险为底线,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桃园三坊社区积极响应,于9月27日上午在社区开展用工维权培训活动。由社区律师房律师主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总结下来,常见的企业违法行为包括:违规延长试用期,试岗期不给薪水,未按时缴纳五险,未发放高温补贴,违法超时加班,不给加班费,未按时发放薪资,未按时签订签劳动合同。

1、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要注意

自2008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由原先的60天延长为一年时间。这对于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仍然会由于各种原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因此,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要特别注意不要错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切忌轻易地放弃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

2、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也有调解程序,要抓住调解机会;

虽然在劳动仲裁程序之前就可先行调解,但是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不愿协商,或者因双方差距大而不能达成调解协议。进入劳动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之后,在审理程序当中均有一个调解程序,这个调解程序也是化解纷争的好机会。劳动者应当抓住此次调解机会,适当地退让,积极协商处理。

3、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带时间水印的工资条、工作证,加班打卡照片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在维权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中会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致使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所以,为了由被动变主动,建议劳动者在维权之前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对自己有利的一些证据原件,以备后用。

4、由于诉权只可行使一次,在提出仲裁请求时一定要准确无误。

劳动仲裁程序属前置程序,申请劳动仲裁就意味着诉权已经开始行使,而这样的诉权只能行使一次。而在维权实践中,一些劳动者急于求成,在不熟悉相关法律政策的情况下,提出的仲裁请求或不准确、或不全面,这样的仲裁请求,很容易导致部分败诉或全部败诉。而一旦在劳动仲裁阶段诉权行使之后,进入一审诉讼阶段,诉讼请求是不可随意增减或者变更的,除非与原诉求具有不可分性,否则,法院会将新增减或者变更的诉求列为新的争议而不予审理的。

结语:

劳动者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最好做好以下三点:

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2、劳动者要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

3、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通过公权力途径(提起仲裁或是向法院起诉)来解决,切莫冲动意气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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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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