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进校园,安全伴我行-洛宁县思源实验学校开展法治教育报告会

洛宁县思源实验学校
创建于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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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进校园     安全伴我行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让全体小学生远离伤害,懂得保护自己。我校特邀法治副校长向群律师事务所黄珂律师于2024年9月29日上午到校开展防欺凌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题教育宣讲活动。

       本场讲座,黄律师详细介绍了“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需要承担的后果”、“如何应对校园欺凌”、“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四方面的内容。


一、什么是校园欺凌?

        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二、校园欺凌需要承担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三、如何应对校园欺凌

       讲座中,黄律师结合生动的案例,以案释法、以法论事,提醒同学们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呼吁同学们不做“欺凌者”、不做“受害者”、也不做“旁观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普法宣传护幼儿,同时也提高教职工的法治意识和观念,依法保障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法制副校长通过真实案例来解读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法律条例。黄珂律师语言幽默风趣,全体学生认真倾听,积极参与互动,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将法制的种子种在了心中。

小学部朱海波校长做了总结讲话

此次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我校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通过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利用好各种安全教育活动,继续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法治意识,让安全伴随孩子们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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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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