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2年4月12日云南省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蒋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由被告人蒋某某赔偿生态损失人民币6.75万元。
★★基本案情
蒋某某自2018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在淘宝、快手等网络平台多次购买弹弓、钢珠、皮筋、鸟笼等猎捕装备,使用弹弓及徒手抓的方式多次前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丽惠公寓周边及城郊田地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020年10月27日,公安民警在蒋某某家中查获被其猎捕的三只疑似喜鹊活体以及被其猎杀的四只疑似野生鸟的尸体;此外,从其使用的手机中发现被其猎捕、杀害的一只黄色羽毛的鸟、一只黑白相间羽毛的鸟,两只疑似鹰的鸟以及一只松鼠的若干照片及视频。经鉴定,涉案鸟类有燕隼一只、黑翅鸢两只,均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白颊噪鹛二只、池鹭一只、喜鹊三只、夜鹭一只,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被告人蒋某某猎捕的野生鸟类经济价值共为6.75万元。
古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对生物多样性构成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生态环境风险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环境安全,打击破坏环境犯罪,维护社会生态环境公共权益,云南省古城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评析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严惩非法捕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广大群众要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保护动物资源,做到不猎捕、不杀害、不购买、不出售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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