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和生生不息的实物见证,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资源。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依法履行对文物资源的守护之责,这是对一脉相传的中华文化的认同与尊重,是后人对前人遗产成果的坚守与传承,也是文物工作者的历史使命与责任担当。
文物工作者要更好投身新时代文物工作,必须要先了解我国文物工作的基本情况。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文化遗产纷繁众多。
文化遗产包括文物(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物包括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
我国对文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
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目前我国调查登记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76.7万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万余处。
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分为一、二、三级文物。
2016年,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全面完成,全国 登录的文物收藏单位11162个,普查文物1.08亿件/套, 按照普查统一标准登录文物完整信息的共计6400万件;其中,珍贵文物约计385万件,数量占比6.02%。
我国世界遗产总数52项,世界排名第二,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6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4处,世界自然遗产12处。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显著增强和文物事业的快速发展,文物工作的法律制度、方针政策、理念准则基本形成。
(一)坚持依法保护
从1949年至今,我国出台了与文物保护相关的各种文件超过5000件,现行有效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超过600件,形成了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与文物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适用中国的国际公约和多边双边协定构成的中国特色文物法律制度体系。
《文物保护法》是中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是中国开展文物工作、制定专门性或者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1982年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历经1991年、2007年、2013年、2015年、2015年五次修正,2002年1次修订。
《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保护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主要措施,是一部具有行政法性质的综合性文化遗产保护法律,采取了公权与私权相结合的财产法保护模式,创设了国家保护权利与义务、私人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二)贯彻文物工作方针
《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文物工作方针为中国文物事业发展提供了遵循,具有深刻的科学内涵和逻辑关系,既强调了文物工作的重点所在,又突出了文物工作各个方面的辩证关系。保护是前提,利用是过程,管理是手段,传承发展是目的;保护与利用是文物工作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必须两轮驱动,才能彰显价值;文物工作必须立足于保、保用结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三)坚持基本理念
经过几代文物人的探索,在借鉴国外经验和我国文物保护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文物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原则,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不改变文物原状。在使用、修缮、保养、迁移不可移动文物或者使用、修复、保养可移动文物的过程中,保持文物原有的形态和特征。
二是最小干预。把干预限制在保证文物安全的程度上;采取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为减少对文物古迹的干预,应对文物古迹采取预防性保护。
三是慎重重建。一般不提倡原址重建的展示方式,鼓励根据考古和文献资料通过图片、模型、虚拟展示等科技手段和方法对遗址进行展示。
四是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文物古迹本身的材料、工艺、设计及其环境和它所反映的历史、文物、社会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要求文物古迹的保护是对其价值、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各个要素的完整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