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民朋友们:
秋收在即,为保护人们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有效防止大气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按照省、市、县秸秆禁烧相关工作要求,从今日起,在全县实行全时段、全面禁烧,全县辖区范围内均为禁烧区,重点禁烧区域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所有单位和个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木落叶、田间杂草及其它容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地边、河沟及道路两边。要多途径、多层次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对不听劝阻,肆意妄为者,将视一下情况予以必要处罚:
1、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并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5.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过失犯前款罪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罚金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渑池县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