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教育宣传月 | 以案说险—无过失补偿原则

华安保险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创建于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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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东莞某物流公司投保了一份物流行业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23年3月17日零时至2024年3月16日二十四时。2023年9月12日,该公司报案,称2023年9月11日,该公司员工赖某任挂职司机,其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侧翻事故,导致赖某左桡骨骨折,后续鉴定为工伤9级,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查勘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赖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责,那么,被保险人在本次事故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是否还需要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案件分析


      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责任在谁,都应及时对受伤者进行无条件的一定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只有在以上三种法定情形下才能排除工伤认定,本案件员工赖某在执行公司运输任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属于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但是无过失补偿并不代表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一切伤害都给予赔偿,比如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需要区分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故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自己摔伤、自己全责或主责的交通事故不构成工伤,保险公司无需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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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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