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教育宣传月 | 以案说险—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需关注的车险问题

华安保险河源中心支公司
创建于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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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先生最近遭遇了一场车险事故,在理赔时发现,由于系统录入与实际资料不一致,导致理赔过程变得较复杂。原来,张先生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为自用,车辆交易时,原车主将交强险随车转给张先生。过户后,张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致电保险公司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资料,理赔岗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张先生提供的行驶证车主为其本人,但系统录入为黄某,车牌信息与实际车牌不一致,遂联系张先生核实,经了解,车辆过户后,旧车主未主动联系保险公司批改车主及车牌信息,导致出现系统录入信息与出险时行驶证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掌握具体情况后,由张先生联系旧车主到我司办理过户批改后进行审核赔付。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节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保险权益的连续性和有效性,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新车主(即保险标的受让人)应高度重视并及时采取行动。在过户完成后,应立即与原车主(即被保险人)一同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保险过户批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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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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