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筑牢党员干部“护好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的防腐拒变“四道防线”。
用好第一种形态,治病于未起,筑牢“护好树”第一道防线。“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树木要保持健康,需要时常进行修剪,将染上“病毒”的枯枝乱叶及时去除。破纪先违规,违规先失德,预防党员干部违规违纪,同样需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因此,要经常通过民主生活会、谈话函询了结、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警示教育、批评教育等方式,及时提醒尚未违纪但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
用好第二种形态,治病于毫发,筑牢“正歪树”第二道防线。“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树长歪了是小病,同时也是大病的先兆,对于“歪脖子树”要及时扶正,才不至于越长越歪。在开展监督执纪日常工作中,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自律不严、触碰党纪法规“底线”的党员干部,要坚持露头就打、违纪则咎,对情节较轻的违纪问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等惩处,防止“小毛病”酿成“大疾患”,“小苍蝇”长成“大老虎”。
用好第三种形态,治病于益深,筑牢“治病树”第三道防线。“乱世用重典,沉疴下猛药”。党员干部犯了严重错误,犹如人染沉疴,该下猛药的下猛药,该动手术的动手术,才能病根尽去。对于这部分“少数”重病缠身之人,要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行政开除为抓手,严肃处置严重违纪行为,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纵容,才能达到当头棒喝、以儆效尤、治病救人的目的,避免其进一步沦为“阶下囚”。
用好第四种形态,治病于膏肓,筑牢“拔烂树”第四道防线。对于置四道防线于不顾,依然顶风违纪、变相违规,视党纪为“稻草人”“纸老虎”的极少数顽固分子,必须当机立断,以壮士断腕的勇气,下决心连根拔起,坚决维护党的肌体健康。锄一害而众苗成,刑一恶而万民悦。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查处“极少数”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分子,才能使误入歧路者迷途知返,抱有侥幸心理者望而生畏,图谋不轨者悬崖勒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