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华红旗小学师生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简报

创建于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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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自己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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