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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口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对参与者的危害
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非法集资有四大常见手段: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
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案件继续“双降”,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1795.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8%,28.5%。2018年一季度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同比分别下
降16.5%和42.3%,继续保持“双降”态势。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跨省案件持续多发,涉及多个省份乃至全国的重特大案件仍时有发生,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发案行业领域和地区相对集中。
当前,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件几乎遍布所有行业,呈现“遍地开花”的特点,投融资类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房地产、农业等重点行业案件持续高发。大量民间投融资机构、互联网平台等非持牌机构违法违规从事
集资融资活动,发案数占总量的30%以上。案件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人口大省,但中小城市、城乡结合地区、农村地区案件也在逐渐增多,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集资手段花样翻新,认定难度加大。
一些不法分子层层包装设计所谓的项目和产品,以当下“热门名词”“热点概念”炒作,诱惑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无商品、无实体、打着“虚
拟任务”名头的案件陆续出现,许多非法集资借助互联网平台,近期还出
现了完全借助微信群等开展非法集资等行为,隐蔽性强、风险传染快,风险不容忽视。
案例一:
2009年7月,犯罪嫌疑人胡某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安排,成立洛阳市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指使所聘用的业务员在街面上选择中老年人分发传单或邀请券,以听保健讲座、发放小礼品为名邀至公司或参加
公司的宣传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旗号,虚构种植“小茴香”替代烟叶,投资环保产业等事实,承诺返还年利率13%-18%的高额利息,诱使被害人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从
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共有55名中老年人被骗,金额达人民币260.212万元。集资款项除少部分用于公司宣传等开支外,其余由各被告人按事前约定比例予以分配。2012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王某、胡某退出赃款发还被害人。
案例二:
2007年起,温州瑞安人林某开始向他人集资投资期货,2008年5月伙同翁某等人设立温州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规代理香港xx证券有限公司、期货交易平台,从其客户的证券、期货交易佣金中获取分成。产生巨额亏损后,林某隐瞒真相,虚构炒期货很赚钱的假象,以委托炒期货利润共享、风险分担的形式,或虚构运作公司上市、打新股、银行拉存等项目需要巨额资金,承诺本金无风险,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陆续向朋友、同事、同学、老师、亲戚、邻居以及他们介绍的不特定对象继续非法集资,部分用于前期集资款还本付息、支付回报,部分继续用于炒期货、股票。随着亏损数额和利息,回报支出的不新增加,林某继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拆东墙补西墙,直到2011年10月下旬因资金无法周转而案发。截至2011年10月下旬,林某向他人非法集资数额,包括部分利息和投资回报转入,没有扣除部分已付利息和少量近期还本数额的情况下,累计6.4亿余元人民币,实际骗取集资款不能归还数额累计4.28343亿元人民币。2013年12月30日,林某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外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