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售房需谨慎, 公证处保障权益更放心

碑林区公证处
创建于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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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狄先生向我处咨询,称其父亲高龄,现在要出售名下的一套房产,但行动不便,该如何办理卖房手续呢?公证员告知:这种情况需要办理委托书公证。所需提供材料为申请人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房产证明、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与受托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若是老人无法亲自前往公证处办理,可以向就近的公证处申请上门服务。同时,公证员仔细询问了狄先生的父亲情况,告知老年人办理售房委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是老年痴呆症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依法确定监护人身份后,在确实为保护老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出售其名下房产和其他财产;第二,建议售房委托公证的受托人是老人的直系亲属;第三、出售房产属于重大的财产处分,必须是老人的真实意思,不能因售房对老人产生不利影响;第四、委托的时间不宜过长,以免老人利益受损。

公证员与狄先生沟通清楚后,于9月23日下午来到老人家中,公证人员对老人进行了详细询问,狄先生的父母均思维逻辑清晰、精神状况良好,在此前提下,公证员进行了公证办理,并对与老人的沟通及办理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两位老人对委托书、现场的记录亲自签字确认。公证员为其顺利出具了公证书,有了公证书,就可由狄先生代老人去房地局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公证员提醒:老年朋友切勿轻信他人,切勿轻易用自己名下的“养老房”作抵押担保,或者随意签署涉及买卖房产的相关协议;如果确实有资金需求,最好征询家属意见,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办理,避免与他人签订“不合理条约”;在签署合同、协议、委托书、承诺书等法律文件之前,务必认真阅读、理性思考,莫被他人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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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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