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诚信兴商宣传月”非法外汇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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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广诚信理念、弘扬诚信文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积极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面向公众普及外汇违法违规活动,宣传近年来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案例,旨在提升社会公众合法合规用汇意识,远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

以案为鉴 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案例

案例一 辽宁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2月至12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20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9.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二 北京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金额合集354.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99.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以上案件索引号01080297-1-2024-0012

 分       类: 通报  外汇检查与法律适用  各类社会 公众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5-06

 名       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学法守规 外汇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处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 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行政处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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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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