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检察建议强制报告制度
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书。
因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教育部发送的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形成过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亲自指导部署撰写工作。由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即现在的第九检察厅办公室)检察官进行起草、初拟。
其起草过程中,不仅分析问题,紧紧围绕办案和调研发现的问题,也系统研究了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文件,最终形成检察建议。
核心内容
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 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
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决心态度
1.“把‘一号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在推动校园安全建设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形成示范标杆。”——2019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充分发挥未检职能 推动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新闻发布会实录。
2.“一号检察建议要持续抓、长期抓!”—— 201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河北调研时强调。
3.“‘一号检察建议’还要‘没完没了’跟进,持续督导落实。要结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打击力度。”——2020年1月18日至19日: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要求。
落实措施
家长应该怎么做?
1.建立身体底线孩子性安全知识的缺乏是造成孩子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而教孩子拥有性安全意识其实很简单就一句话:平时衣服裤衩盖住的地方是不能给别人看,也不能给别人摸的。父母可以明确地告诉孩子:如果你对别人任何的抚摸或接触感到不舒服,都可以说“不”,并立即想办法“走开”。即使别人拉你的手,亲你的脸,摸你的头,也可以拒绝别人。
2.建立危机意识在日常的生活中,多几句的提醒。比如:在给孩子洗澡的时候告诉他们:“现在妈妈/爸爸可以看你的身体,抚摸你的身体,是因为我们是你最亲近的人并且是为了给你清洗身体;到了医院,在爸爸妈妈的监督下,医生护士也可以看你的身体,这是为了给你治病。但除此之外,其他人无论是谁,哪怕是我们的亲戚,首先要经过我们的同意并且你自己愿意,才可以触碰你。”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发生的儿童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的占七成,这表示,孩子们的防范意识绝不仅仅限于我们常常提到的“怪叔叔”。为了给孩子们更安全更健康的环境,建立正确的意识首先要从父母做起。3.告诉孩子如何面对威胁大量真实发生的儿童性侵案中,孩子没有选择告诉家长的一个很普遍的原因是受到了威胁。例如:你要是敢告诉爸爸妈妈,我就杀了你/杀了你的爸爸妈妈。所以家长一定要与孩子强调:“面对坏人可以说谎,并且不要相信坏人的话。爸爸妈妈一定会保护好你的。只要我们告诉了警察叔叔,所有坏人都会被抓起来!”
4.遭遇性侵不是孩子的错家长需要告诉孩子:“如果别人摸了你的隐私部位,不要害怕,这绝对不是你的错,回家一定和爸妈说。爸妈是不会打你不会骂你的。你是爸妈最爱的宝贝。爸妈反而会很鼓励你把这件事情告诉我们。”
5. 牢记正确观念男孩、女孩都可能遭到性侵;任何年龄都的青少年都可能遭到性侵;实施性侵的大部分是熟人,公开性侵案例中,高达70%是熟人作案。
强制报告制度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强制报告制度,对加强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起到重要作用。下面带你了解一下强制报告制度~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检察官解读强制报告的主体为“有责组织”和“有责人员”,如此规定有利于实务部门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另外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旅店、宾馆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高发的场所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回应了社会关切。
遇到哪些情况需要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检察官解读《意见》根据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类型及常见特征,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9类应当报告的情形,其中3类与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有关,体现了国家严惩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立场。为及时制止犯罪,规定发现“疑似情形”即可报告。用“其他”的兜底条款,让强制报告的范围更加宽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向谁报告?
报告对象:公安机关,民政、教育等主管行政机关。《意见》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同时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未保法》规定,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检察官解读 《意见》将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案件归于公安机关受理,其他部门配合,有利于破解现实中未成年人遭受轻度不法侵害“救济难”的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申了民政、教育等主管行政机关受理报告的权限,符合实践的需要,可使受害未成年人得到更及时的保护和救助,同时加强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监管。
发现不报如何追责?
1.应报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2.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不按规定落实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检察官解读《意见》在诸多条款中规定了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真正让制度长出“牙齿”,让不履行、怠于履行的有责机关及人员感受到压力,真正体现“强制性”。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强制报告并非一切组织和公民的义务,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如果我们每个人发现有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时,都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强制报告谁来监督?
1.免责条款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信息保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3.奖励机制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检察官解读为消除报告人的思想顾虑,《意见》从免责、保密、奖励三方面对报告人开展保护,为报告的落实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未成年人维权电话“110”报警电话及12309检察服务热线
当你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已经遭受侵害时,请你多看几眼,多问几句,多做一点,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让我们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筑牢未成年人防护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