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保险欺诈,无处遁形,故意行为,难逃其罪

临夏州中心支公司理赔客服分中心
创建于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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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报案驾驶员陈某驾驶标的车甘N✘✘✘✘号车于2024年04月26日03时10分,在兰州市城关区皋兰山蝴蝶亭撞到护栏,疑似驾驶员调包或故意碰撞。

案例分析

法律规定:2024年05月03日我司委托方正调查公司前往城关区皋兰山蝴蝶亭复勘现场。经复勘,现场为皋兰山蝴蝶亭路段,该路段为长下坡急转弯处,坡度较陡,标的车下山途中撞到右侧蝴蝶亭前护栏,碰撞痕迹明显,散落物与标的车材质一致。现场周边无公安及民用监控。2024年05月05日我司调查员前往城关区南山路查验标的车辆。经查验,车架号与承保标的一致,车辆前部严重受损,主副气囊爆开,气囊无血迹,无行车记录仪、无内存卡。通过再次调查取证,查询到隐瞒了其在兰州活动轨迹,驾驶员陈某描述事故后处理经过与报案人何某描述不一致(驾驶员存在提前“踩点”行为)。再次联系实际车主马某,告诉其本次事故为人为故意碰撞案件,并向其展示部分调查资料后马某主动拨打95519客服注销案件,放弃索赔。

条款规定: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九条第三款: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案件属于责任免除。

案例启示

保险欺诈,无处遁形,故意行为,终将被法律制裁。请广大司机朋友,对于保险事故,事实就是,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通过正常渠道办理理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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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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