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人寿临沂中支金融教育宣传月之以案说险:保险欺诈不可取

吵吵
创建于09-19
阅读 1.0万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23年9月1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意外险,次日报案称意外摔倒至骨折,申请保险赔偿。保险公司根据保单承保情况及出险时间综合分析,判断刘某情况有疑点。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刘某在购买保险前就已经发生事故,询问但刘某矢口否认。经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醒,刘某意识到骗保的严重性便放弃索赔,同意解除保险合同且保险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解析:

       经了解该案中刘某发生意外事故后听朋友煽动购买意外险,想去以小博大,万一保险公司发现不了就可以获得理赔,发现了也没什么损失。庆幸的是刘某了解到骗保的严重性后及时止损,未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风险提示:

       实施保险欺诈可能承担的责任有:

       (一)刑事责任,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将会受到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详见《刑法》第198条)。

       (二)行政责任,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15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详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6条、第21条)。

       (三)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投保人、被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国华人寿临沂中支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抵制保险欺诈,自觉远离犯罪。

阅读 1.0万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