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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界定—德州银行烟台分行“诚信兴商”活动之外汇政策宣传

创建于09-19 阅读360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除经常项目管理和资本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外,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

     (一)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

     (二)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三)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

       此外,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的涉外收付款、银行因金融服务发展而成为集中申报主体的业务及其他特定情形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规定,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应由经办银行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无需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上述发生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统称申报主体。

       《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银行卡项下自动柜员机(ATM)取现和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等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适用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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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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