碣南中学关于整治学生违规骑行电动(摩托)车专项行动致家长一封信

陆丰市碣石镇碣南幼儿园
创建于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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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家长:

       您好!孩子平安健康、快乐成长,是我们共同的心愿,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是我们时刻不可松懈的责任。近期,社会上因中学生违规骑行电动车、摩托车而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事故现场触目惊心,令人不寒而栗。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2024年9月16日下午召开的陆丰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学校将与交通部门开展整治学生违规骑行电动(摩托)车专项行动,请您高度重视并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学生生命安全。

一、请家长履行好安全监护责任

1.请家长把好安全第一关!对子女违规驾驶电动车、摩托车等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做好交通安全教育管理,教育子女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子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出行或上下学。

2.请家长督促子女适当改变出行方式,根据距离远近,尽量采取学生自己步行、骑自行车、家长亲自接送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上下学。

3.请家长与子女提前约定好合适的接送地点,做到定点安全接送。在选择接送地点时,建议您适当远离学校大门口,避免造成校门口附近交通拥堵,并注意接送时不可超载。

4.请家长履行好教育和监护责任,不违法违规为学生购买和提供电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出行或上下学。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督促和监管,杜绝学生违规骑乘电动车,摩托车。

5.请家长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积极维护交通秩序,佩戴安全头盔,不加装遮阳伞,不驾乘超载车、无牌无证车等不具备载人条件的车辆;不开斗气车、不强行超车、不超员超载、不超速行驶、不闯红灯、不饮酒驾驶、不随意变更车道、不乱停乱放、不车窗抛物,安全文明驾驶,以实际行动做孩子的好榜样。

二、请家长指导孩子熟知相关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未满12周岁不得骑行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得骑电动自行车;未满18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年满16周岁的学生骑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号牌、佩戴符合国家3C质量认证的安全头盔;不得加装遮阳伞、不闯红灯,后座不得载人,安全文明驾驶。年满18周岁以上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并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电动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违法也要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含电动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罚款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违法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乱停乱放的违法行为也作出了“警告、拖移、处罚”等规定。学校再次呼吁广大在校学生不得骑电动车、摩托车上下学;骑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希望广大学生能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一起积极抵制交通陋习!孩子是家庭的全部希望,保护学生交通安全,是我们的共同心愿,更是我们的共同责任,希望各位家长高度重视,积极、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子女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严禁子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出行或上下学。最后,祝家长朋友们工作顺利、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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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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