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人寿梅州中支|以案说险:“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Jeanne
创建于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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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2023年6月,Y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2024年2月,Y先生因肾结石住院治疗,2024年3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根据客户提供的病历资料显示,Y先生既往有“肾结石”病史,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从2021年至2023年,Y先生每年都会在医院体检,体检报告均显示“肾结石”,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故保险公司以投保前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出具拒赔通知。

二、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Y先生在投保时,业务经办人询问其身体状况和有无既往病史,客户表示均无异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既往病史,违反《保险法》与保险合同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三、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责任,对保险公司所询问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要如实告知,不要有任何隐瞒,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出现理赔纠纷,以便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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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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