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司机“一走了之” 路面污染及时制止

刘涵晗
创建于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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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六石中队执法人员在道路巡查时发现,在六石大兴街部分路面有掉落的混凝土块,道路上被“划出”了一条长长的“污痕”,与周边干净整洁的路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严重影响城市道路和环境质量。

混凝土块湿润,显然是刚刚遗撒不久,于是执法队员驾车沿着污染物进一步追踪,并全程摄像取证,追到六石小学门口路段时,发现这些污染物是从一辆正在缓慢行驶的混凝土搅拌车上掉落的,执法队员立即提醒了浑然不知的粗心司机,司机随即靠边停车,对漏料点进行“补救”。

事发后,公司法人来到六石中队配合接受笔录调查,经询问,本次污染路面车辆的驾驶员是新招聘的,对运输路线和车辆操作都不是很熟悉,司机跟着导航开到了六石镇区,在途径大兴街时因没调节好水泥搅拌车罐体的旋转速度,导致有部分混凝土滴漏出来撒在路面上。经过现场勘查和测量,运输车辆所遗撒的混凝土长度约为25米、宽约0.15米。因污染面积不大且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清洗路面污染物,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执法队员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不能据为己用,不能随意污染,更不能肆意破坏。切勿因自己的“粗心”破坏道路和城市环境,甚至触碰法律法规的底线。下一步,六石中队将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运输车辆“滴洒漏”等违法行为,构建安全、有序的道路出行环境。

法条链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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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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