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违者必罚!庙口镇通报各地秸秆禁烧典型案例

庙口在线
创建于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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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防火意识,加强普法教育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庙口镇现对各地近期发生的露天焚烧秸秆和野外违规用火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案例一:2023年10月3日,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都昌街道徐林村4名齐姓村民在焚烧秸秆时被当场发现。都昌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给予4人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一村村民裘某因心存侥幸,在纸筒芯厂西50米处农田露天焚烧赤豆棚和杂草,欲制泥浇灰作肥料使用;同期,环山乡中埠村村民马某在大坞茶叶山露天焚烧秸秆,焚烧面积约 2平方米,现场产生较大烟尘污染。最终,经环山乡综合行政执法队立案调查,对以上两位当事人均处以行政罚款500元。

案例三:2024年3月3日下午,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齐家务镇辖区内农田发生火情一起,经齐家务镇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走访调查,最终确认并抓获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齐家务镇执法大队对于某某进行了警示和训诫,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2024年5月9日,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锦溪镇下锦村赖某某在实施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案例五:2024年9月2日晚,江西宜春市万载县康乐街道居民张某在里泉村栈下菜地内违法焚烧秸秆,被康乐街道环保督察组当场抓获,责令当事人立即将火扑灭,对其行为依法进行训诫,并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焚烧秸秆引起火灾,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 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您在庙口镇境内发现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请拨打庙口镇举报电话:

0392-7666119

0392-7118369

请你我共同抵制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为维护庙口镇健康、美丽、安全的生活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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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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