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生产记录是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的源头环节,做好农产品生产记录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农产品可追溯的必要条件,也是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的重要内容。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自5月15日至6月15日在全市开展了“农产品生产记录专项整治月”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宣传当头,提高生产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市农业农村局印制《濮阳市农产品生产记录1--5》500套,各县区共计印发《濮阳市农产品生产记录1--5》2000套,发放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普及宣传“农产品生产记录专项整治月”行动的内容和意义。
业务培训,提高生产主体规范填写水平。 5月15日,市农业农村局举办了全市农产品生产记录培训班,详细讲解生产记录需要记载的事项和使用保管的知识,解答了现场提出的疑难问题,普及了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相关法律法规。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共40余人参加了培训。
全面排查,推进专项整治月行动。5月15日至6月5日,各县区组织人员对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情况开展排查,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和整治成效。
督导抽查,检查整治成效。6月10日至12日,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植保站、市农产品检测中心抽调有关人员对全市五县两区开展了专项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县区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每个县区抽查3—5个农产品生产基地。在检查中发现,各县区认真开展农产品生产记录专项整治月活动,印发资料,开展培训,现场指导,成效显著。但也发现一些隐患问题,农药使用没有写清哪一块地用多少,农资领取、使用、剩余数目对不上,农资缺乏购买票据,缺少记录农药使用情况,没有收获产品检测记录等。
移交线索,要求属地依法查处。市局向各县区下发了《关于移交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线索的函》,要求各县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进行依法处理。
快速整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区农业农村局向存在农产品生产记录问题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生产主体在接到通知15日内整改完毕。经了解,在市农业农村局集中检查后生产主体立行立改,已整改问题16条。
宣传当头,提高生产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市农业农村局印制《濮阳市农产品生产记录1--5》500套,各县区共计印发《濮阳市农产品生产记录1--5》2000套,发放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普及宣传“农产品生产记录专项整治月”行动的内容和意义。
业务培训,提高生产主体规范填写水平。 5月15日,市农业农村局举办了全市农产品生产记录培训班,详细讲解生产记录需要记载的事项和使用保管的知识,解答了现场提出的疑难问题,普及了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相关法律法规。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共40余人参加了培训。
全面排查,推进专项整治月行动。5月15日至6月5日,各县区组织人员对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情况开展排查,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和整治成效。
督导抽查,检查整治成效。6月10日至12日,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植保站、市农产品检测中心抽调有关人员对全市五县两区开展了专项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县区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每个县区抽查3—5个农产品生产基地。在检查中发现,各县区认真开展农产品生产记录专项整治月活动,印发资料,开展培训,现场指导,成效显著。但也发现一些隐患问题,农药使用没有写清哪一块地用多少,农资领取、使用、剩余数目对不上,农资缺乏购买票据,缺少记录农药使用情况,没有收获产品检测记录等。
移交线索,要求属地依法查处。市局向各县区下发了《关于移交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线索的函》,要求各县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进行依法处理。
快速整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区农业农村局向存在农产品生产记录问题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生产主体在接到通知15日内整改完毕。经了解,在市农业农村局集中检查后生产主体立行立改,已整改问题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