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拍卖出让PS拍-2024-13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

丛林
创建于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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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福建力普拍卖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莆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拍卖大厅公开拍卖PS拍-2024-13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规划指标要求

该宗地出让规划条件以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莆湄北自然资函[2024]75号文件为准。(详细资料见地块出让文件)。

二、竞买资格要求及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闽政【2017】43号文件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活动。

竞买人必须签署本地块《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书》、《承诺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书》,否则拍卖公司不予确认竞买资格,竞买人不得参加地块竞买。

三、 确定竞得人方式

该宗地以权属净地并采取“竞地价”方式公开拍卖出让,拍卖起始价9300万元,加价幅度100万元,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竞买保证金

参加本次竞买保证金:PS拍-2024 -13号地块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000000元)。竞买保证金须在2024年10月8日17时30分之前缴纳至拍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明交易项目名称。支付的竞买保证金需不属于房地产开发贷款、银行理财、募集、发行债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资金,涉及购地的全部资金均为本单位(人)合规自有资金。

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开户单位: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账号:35050163620709333999;2、开户行:兴业银行莆田城厢支行,开户单位: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账号:145050100100390000;3、开户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开户单位: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账号:9040210010010000183096;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开户单位: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账号:1405010129219999961;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府分理处,开户单位: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账号:13441501040004271;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支行,开户单位: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账号:935006010010706888。

竞买保证金以上述银行实际到帐时间为准(不受理所有境内外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没有开具发票凭证,竞买保证金入账情况由专人在拍卖会开始前半小时内到相应银行查询,竞买保证金是否到账,以银行服务窗口提供的入账对账单为依据,拍卖公司根据银行提供的竞买保证金入账对账单予以确认。

五、出让价款支付要求

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为第一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价款50%,第二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再缴纳土地出让金价款50%。

六、购买材料时间

有意竞买者请于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正常上班时间)到莆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代理机构服务区购买拍卖会文件资料,购买时不必提供证明其身份的任何资料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拍卖文件每份售价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售后不退。

七、看样时间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10月8日,有意竞买者可自行踏勘现场,需由拍卖人引导的,可与福建力普拍卖有限公司联系。

八、特别提示

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应与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莆田市健康产业园分区单元(350305-27)A-03地块无偿配建幼儿园协议书》、与山亭镇人民政府签订《莆田市健康产业园分区单元(350305-27)A-03地块无偿配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协议书》。具体内容以《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莆田市健康产业园分区单元(350305-27)A-03地块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函》(莆湄北管函〔2024〕59号)文件为准。

九、本局对本《公告》有最终解释权。

详情以本次提供的拍卖会资料为准。

联系电话:13599001933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二○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莆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拍卖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组织拍卖活动。现将有关拍卖事宜告知如下:

    一、拍卖会标的:

    PS拍-2024-13号 (莆田市健康产业园分区单元A-03地块)位于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健康产业园分区单元(350305-27)控规范围内(具体位置范围见用地红线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0595.3平方米。1、⑴该宗地应配建:幼儿园(应建设一所6班幼儿园,采用虚位控制(福安街北侧),用地面积≥2908m²,计容建筑面积≥1600m²)、居家养老服务点(计容建筑面积≥400 m²,且按每百户不小于30 m²,不足百户的按百户计)、托育服务设施(按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每个托位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 m²的标准设置,不得少于54 m²)、变配电室(计容建筑面积≥50m²)、社区卫生室(计容建筑面积≥30m²,且计容建筑面积≥15 m²/千人)、文体活动室(计容建筑面积≥200m²,且计容建筑面积≥100 m²/千人)、文体活动场地(用地面积≥300 m²,且用地面积≥150 m²/千人)、物业管理用房(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版)规定配置)、通信接入机房(计容建筑面积≥100m²)、生活垃圾分类屋(亭)(每300-500户设置一处生活垃圾分类屋(亭),计容建筑面积≥15 m²/处,建设标准按照莆分类办〔2020〕2号文件执行)、社区终端共同配送站(应配建社区终端共同配送站一处,可与物业合设或设置自提柜)、公共厕所(应配建公共厕所一座(计容建筑面积≥50m²),可附建于其它建筑)、其它要求(以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均为净面积不含公摊。社区卫生室、文体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点、托育设施应集中设置。避免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到小区偏远区域,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的尽量控制在三层及三层以下,不得设计在半地下室/地下室/夹层等,设置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应配建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⑵道路交通设施规划要求: 应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的要求配建停车位,其中居家养老服务点、托育服务设施按照《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其他办公的建筑类型配建停车位。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标准应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的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电动自行车充电车位数量不小于总非机动车位数量的50%,总平面布置中室外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距建筑外墙不应小于3米,距建筑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米;确需设置在民用建筑内架空层,应当与该建筑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进行防火分隔。2、该宗地配建的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并首次登记给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点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并首次登记给山亭镇人民政府。3、该地块配建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与住宅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PS拍-2024-13号宗地土地用途:住宅用地-城镇住宅及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教育用地(幼儿园)、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及服务设施用地7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教育用地(幼儿园)50年、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40年,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日期起算。

    该宗地出让规划条件以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莆湄北自然资函[2024]75号为准。主要规划指标:(一)容积率>1.0且≤2.1,其中计容商业建筑面积应不小于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且不大于15%,其中应配建一处生鲜超市,计容建筑面积≥300m²;(二)建筑密度≥15%且≤30%;(三)绿地率≥30%;(四)建筑高度控制:地块西侧建筑限高≤80米,地块东侧建筑限高≤30米,幼儿园限高≤15米(详见附图),其中住宅建筑层数应≥4层)。 

    该宗地以权属净地并采取“竞地价”方式公开拍卖出让,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场地平整费等。红线范围内若有不可见的地下埋藏物需要迁移的,由受让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受让人须在出让人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应与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莆田市健康产业园分区单元(350305-27)A-03地块无偿配建幼儿园协议书》、与山亭镇人民政府签订《莆田市健康产业园分区单元(350305-27)A-03地块无偿配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协议书》。

    竞得人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竣工建设,因企业原因未按期开、竣工建设的,须应按莆政办[2018]86号文件及合同约定缴清相关违约金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该宗地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莆政办[2018]17号)、《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2021-2025年新建建筑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面积比例进行逐年调整提高的通知》(莆建管[2021]7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拍卖会时间:

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

三、拍卖会地点:

莆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拍卖大厅

四、公告刊登媒体:《湄洲日报》、《莆田晚报》、《侨乡时报》

相关网站:http://zrzyj.putian.gov.cn/ (莆田市自然资源网)

http://www.landchina.com (中国土地市场网)

http://ggzyjy.xzfwzx.putian.gov.cn (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五、竞买对象:

竞买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闽政【2017】43号文件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活动。

竞买人必须签署本地块《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书》、《承诺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书》,否则拍卖公司不予确认竞买资格,竞买人不得参加地块竞买。

六、竞买保证金:

参加本次竞买保证金:PS拍-2024-13号地块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000000元)。竞买保证金须在2024年10月8日17时30分之前缴纳至拍卖人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并注明交易项目名称。支付的竞买保证金需不属于房地产开发贷款、银行理财、募集、发行债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资金,涉及购地的全部资金均为本单位(人)合规自有资金。

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

开户单位: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账号:35050163620709333999;

2、开户行:兴业银行莆田城厢支行,

开户单位: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账号:145050100100390000;

3、开户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

开户单位: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账号:9040210010010000183096;

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

开户单位: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账号:1405010129219999961;

5、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府分理处,

开户单位: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账号:13441501040004271;

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支行,

开户单位: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账号:935006010010706888。

竞买保证金以上述银行实际到帐时间为准(不受理所有境内外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没有开具发票凭证,竞买保证金入账情况由专人在拍卖会开始前半小时内到相应银行查询,竞买保证金是否到账,以银行服务窗口提供的入账对账单为依据,拍卖公司根据银行提供的竞买保证金入账对账单予以确认。

七、竞买手续:

竞买人必须于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前到达拍卖会现场,并在拍卖会开始前半小时内提供:①竞买申请书、②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书、③承诺书、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书、⑤法人证明书、⑥营业执照副本、⑦个人身份证明、⑧缴纳竞买保证金汇款凭证等有关资料(如法人单位参与竞买的须提供上述资料①②③④⑤原件各一份和⑥⑦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若法定代表人无法到现场参与竞买的,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如个人参与竞买的须提供上述资料①②③④原件一份和⑦⑧原件一份、经个人签名的复印件各一份)。

八、竞买资格确认

经拍卖公司确认竞买资格后,领取竞买号牌(以办理竞买报名手续时随机抽取的乒乓球号为准),否则,不予以确认竞买资格。竞买人未能按时到达拍卖会现场参与竞买的,视为自动放弃竞买权。

九、拍卖方式:

1、该宗地以权属净地并采取“竞地价”方式公开拍卖出让。该宗地拍卖起始价9300万元,加价幅度100万元,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2、拍卖会实行“价高者得”原则。即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后,竞买人须按照主持人宣布的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整倍数以举牌形式或口头形式(须同时举牌)应价或报价竞买,否则报价无效。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进入倒计时10秒计数中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一经成交,不得反悔。

3、以最高报价竞得拍卖地块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当场在《拍卖笔录》和《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如竞买人属于代理性质的,除签署代理人姓名外、须同时加签竞得人姓名,并在一天内加盖公章,否则,拍卖人视该代理人为最终竞得人。

4、竞买人必须遵守拍卖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随意喧闹,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应价竞买,不得阻碍主持人进行正常的拍卖工作,不得有恶意串通、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主持人有权决定取消竞买或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拍卖款项:

1、交付建设用地拍卖价款期限:建设用地拍卖成交价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土地平整费、拍卖佣金等有关税费。拍卖成交后,土地出让金分二期缴纳(以市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实际到帐时间为准,节假日不顺延,若有新规,从新规定),第一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价款50%(含扣除拍卖佣金后的保证金);第二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再缴纳土地出让金价款50%。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若受让人在第一期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则不必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2、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按该地块拍卖成交价款的2%另行向买受人单方收取,直接从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中一次性优先抵扣,余额转为定金(定金=竞买保证金-拍卖佣金)。

3、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按规定另行缴纳契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日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税费。

4、本次拍卖地块的成交价币种为人民币。

5、拍卖会结束后,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保证金3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6、如因特殊情况,造成拍卖会无法如期举行的,竞买保证金3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十一、本次拍卖会的有关规定:

1、本次拍卖以拍卖地块公告日的现状进行拍卖,拍卖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活动,竞买人应自行现场踏勘拍卖地块,需由拍卖人引导的,可与拍卖人联系;对拍卖会文件资料或拍卖地块现状有异议的,应在2024年9月20日前以无署名方式直接登陆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拍卖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前在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答疑内容。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即表示对拍卖会文件资料及拍卖地块现状无异议,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对拍卖地块提出异议的,概不受理。不得以地块现状存在问题为由拒绝签订合同或缴纳土地出让金。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将根据拍卖地块现状与竞得人办理拍卖地块移交手续。

2、拍卖地块有关产权证件及建设需要审批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3、土地竞得人应在竞得标的后10个工作日内持《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到莆田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向竞得人提供《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须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主体登记、跨区税源登记等信息,申报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税务机关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福建力普拍卖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开具拍卖佣金发票。

十二、建设用地交付时间:

竞得人在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1个月内,出让人按照拍卖宗地约定的土地条件交付给竞得人,具体交付时间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拍卖成交之日至交地确认书签订期间,该宗地块监管由竞得人负责)。

十三、拍卖地块成交后,竞得人不得加名、延长使用期限或更改规划设计条件。

十四、申请人竞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竞得人是自然人的必须成立新公司),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竞得人必须在竞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一个月内完成并签订变更合同。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拍卖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同意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合同自行废止。

十五、竞得人在竞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根据相关部门核准的规划条件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并办理相关规划报批手续。

十六、违约责任:

1、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可取消其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2)竞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致使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时间付清成交价款的。

(3)如竞得人不按本《莆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须知》中约定时间签订《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2、如该地块竞得人虚假提供或隐瞒事实出具上述承诺书的,出让人将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定金不予返还。如竞得人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未按合同履约的,按违约处理;对属于竞得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在整改到位或按约定履行合同前,禁止竞得人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土地交易活动。

3、开竣工验收责任:

(1)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3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建筑面积成交价款(未竣工建筑面积*楼面地价)部分0.3‰的违约金。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且不满两年的,按土地出让金20%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该宗地土地使用权人要进行开竣工申报,作为办理核发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等行政许可的依据。对恶意囤地、炒地,未缴纳土地闲置费、违约金前,自然资源部门申报列入企业失信名单,抄告相关部门,并依法依规暂缓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暂缓办理不动产转让、抵押和变更登记。规划、住建、税务、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将失信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禁止,住建部门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现房销售备案证)、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七、本《莆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须知》的解释权归福建力普拍卖有限公司。

附件:《莆田市健康产业园分区单元(350305-27)A-03地块无偿配建幼儿园协议书》(复印件)  

     《莆田市健康产业园分区单元(350305-27)A-03地块无偿配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协议书》(复印件)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二○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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