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三元应急管理
创建于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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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增加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切实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2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三元区某农业公司未保持疏散通道畅通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三元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未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三元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000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二、三元区某机械制造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三元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现场一名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但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三元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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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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