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提醒】中秋廉洁提醒

——守规矩  知敬畏  过廉节

党员示范 服务有我
创建于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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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秋佳节将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驰而不息纠“四风”树新风,严防“节日病”,守牢“廉洁关”。

通远卫生院党支部温馨提醒各位党员干部职工要强化廉洁意识,切实认清“一顿饭”“一张卡”“一个红包”往往就是腐败腐化的“露头”;要自觉守纪律、明底线、知敬畏;要强化廉洁自律,净化朋友圈、交往圈、娱乐圈,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要始终心怀戒惧、敬畏法纪、尚廉戒奢,坚决做到“十个严禁”,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01 严禁违规公款吃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02 严禁违规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03 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购物卡券、电子红包等节礼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4 严禁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5 严禁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及娱乐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06 严禁违规因私出国(境),违规公款旅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7 严禁组织或参与赌博等违法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8 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09 严禁出现餐饮浪费现象

10 严禁酒驾、醉驾等行为

 “廉如月光一身洁,风清气正度佳节”。在共度中秋佳节之时,让我们做到心中常放一把戒尺,眼前常看一根红线,耳边常鸣一口警钟,身边常沐一缕清风,过一个清正、廉洁、祥和的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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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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