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题整治】尤溪县扬尘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尤溪生态环境
创建于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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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省纪委监委连续第四年深化实施“点题整治”,为持续推进污染治理,提升城区空气质量,尤溪县纪委监委立足我县实际,将“城市扬尘污染问题”作为自选整治重点,同步纳入我县2024年度“点题整治”项目。尤溪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7部门继续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联合开展城市扬尘整治,现曝光2个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杨某某运输散装物体时车辆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措施

2024年7月8日,尤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尤溪县环城路西门中桥附近路段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某某在运输散装物体(沙子)时车辆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行为。杨某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污染法》第七十条规定,尤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决定对杨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  蔡某运载货物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4年5月30日,尤溪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洋中镇洋中村山重路口检查,当事人蔡某驾驶贵A241XX运载石子从洋中石料厂前往樟湖坂。执法人员发现,蔡某车辆运载的石子明显高于车厢栏板,但蔡某并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蔡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尤溪县交通运输局决定对蔡某处罚款人民币1000整,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污染法》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案例启示

近年来,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中的PM10、PM2.5一直居高不下,空气质量提升效果有限。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因素较多,其中道路运输产生的扬尘,是造成环境空气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提高驾驶人依法从业意识,有效降低交通运输过程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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