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御景湖城幼儿园——携法同行 守望成长  有关《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宣传知识

💎叶子
创建于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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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关《反有组织犯罪法》六大要点明确有组织犯罪

     (一)恶势力组织的概念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有组织犯罪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什么是“软暴力”行为?

         软暴力,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二)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在案件办理方面,严格掌握从宽政策,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同时,要充分运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异地执行、慎重减刑,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三) “打财断血”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对涉黑恶犯罪财产全面调查、冻结、追缴、没收。加强反洗钱力度,对涉黑恶犯罪中涉嫌洗钱活动的,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将合力打击。

       1.全面调查财产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对于定罪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2.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合力加强反洗钱力度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四)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该法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推动打伞破网长效常治。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被全面调查:

         1.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2.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3.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4.在查办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6.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多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五)保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对黑恶犯罪人员依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保护人身安全。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保护人身安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个人信息;

      (二)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

      (四)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

      (五)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六)防范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

        ●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犯罪从重处罚: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1.遇到有组织犯罪该怎么办?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的开展,群众的安全感持续提升,但是有组织犯罪仍然有可能“潜伏”在我们身边。

         2. 协助、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材料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3. 举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对于定罪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的背后,体现党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期待在新法的坚强后盾下,人人更加幸福,社会安定有序,环境风清气正, 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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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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