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普及 点亮金融智慧 ---防范非法金融活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创建于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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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的不断发展,社会上不断出现各种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为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避免金融消费者误入非法金融骗局,中国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收集整理了在保险活动中常见的非法集资行为,现与金融消费者共同学习,提升金融消费者对非法金融活动识别能力、提高防范意识。

一、一般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二、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

        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4.‌高额利息诱导‌。通过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采用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吸引公众资金‌。

        5.‌伪造单证印鉴‌。制作假保单、使用自购收据或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6.‌真险假卖及假险真卖‌。利用员工身份或营销员资格,以销售热门保险产品为幌子进行集资诈骗,或杜撰不存在的险种名称,向公众收取“保费”开展集资诈骗‌。

        7.‌高额分红及优惠利息‌。承诺超出实际的分红收益或高息存款优惠利息,构造庞氏骗局,骗取信任后滚动诈骗‌。

三、如何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

        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保险活动中的非法集资行为违反了保险业务的本质和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参与正规渠道的金融保险活动,避免自身人身及财产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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