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治小宣传

创建于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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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增强“社会免疫力”、提高“整体战斗力”的良方。为进一步了解防控疫情方面的法律法规,接下来我们一起学习疫情防控相关法治小知识,希望同学们能够知法、懂法、守法,努力做到:依法防控,你我同行! 
1.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有什么法律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  每一个人要坚决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守好舆论主阵地,弘扬正能量,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气!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如何处理?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从重处罚。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地球大家庭的一员,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但同时也是非典、鼠疫、禽流感等病毒的携带者和自然宿主。让我们共同携手立即行动,切断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传播途径,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击战,为保障全国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做出积极的贡献! 
3.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药剂等物品,有什么法律后果?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抗击新冠肺炎相当于一场全民战争,但很多无良商家却开始对口罩、酒精等物品恶意抬价,导致价格飙升,见利忘“疫”!我们也在此提醒大家,如发现周围有这种不良商家,一定积极举报,全民一心,共同监督打击这种不良现象!
 同学们,家长们,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中,防控疫情、上阵“战斗”,我们每个人都容不得任性,也容不得侥幸,要无条件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比任何事情都重要。让我们学会依法防控疫情,做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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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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