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家长:
根据穗埔教〔2022〕630号黄埔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黄埔区教育局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下面简称《通知》)要求,现开展2024学年秋季学前教育困难学生摸查工作。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幼儿,请家长在9月20日(星期五)前带齐相关材料到班主任处登记提出申请。
一、资助原则
(一)“先执行,后补助”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资助面不低于本区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
(二)“先急后缓,分步推进”原则。优先解决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再解决一般困难家庭;优先解决特殊困难幼儿,如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再解决一般困难幼儿,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资助覆盖面。
(三)“财政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建立政府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幼儿园适当减免收费和家庭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问题。
二、资助对象
(一)优先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广州市常住人口;
2.在黄埔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开办的幼儿园就读;
3.持有以下证件之一者:
(1)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
(2)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3)幼儿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
(4)幼儿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
(二)特殊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广州市常住人口;
2.在黄埔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开办的幼儿园就读;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患病需长期服药治疗的幼儿,个人承担医药费部分每月在1000元以上(提供医药费发票);
(2)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失业,提供有效期内的失业证;
(3)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扶贫手册);
(4)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或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村或社区证明);
(5)单亲家庭(父母一方抚养)(死亡证明、或村委、社区证明、或离婚证、或户口簿);
(6)离异家庭(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7)其他家庭儿家庭成员(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或意外事故(提供病历、医院证明或相关证明);
(8)残疾儿童(有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注明该患儿有智力、听力、自闭症或脑瘫的病症及症状);
(9)父母残疾或一方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部分地区户籍儿童(国家核定的680个贫困县(区)、680个贫困县以外的革命老区、广东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村户籍、少数民族;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资助对象标准
参照广州市教育局制定的《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我区的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在读幼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40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即每人每学期2000元。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在读幼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15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即每人每学期750元。
四、资料要求
(一)填写《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及《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提供幼儿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相关证件、证明、拨款银行卡账户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须知
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家长请于2024年9月20日前填写申请表,并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及申请表到班主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