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一些违反群众纪律典型案例进行评析,对于我们把握党的群众纪律要求,避免违反党的群众纪律,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案例分析1
违规人:王某,中共党员,S市副市长。
违规行为:王某带领该市下辖的五个县(市)的农业副县(市)长、农业局局长、水土保持局局长等人,分乘9辆轿车前往农村地区检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当车队从南向北行驶至市郊的一座桥梁时,偶遇了13岁的初中一年级女生王小某。当时,王小某正骑车过桥,由于桥面狭窄,她在尝试避让车队时不慎跌落桥下。王小某从桥的西端落水,很快被水流冲到东端,并多次尝试浮出水面。尽管车队已经停下,但包括领导和司机在内的30多人只是站在岸边观望,没有人下水施救,导致女生失踪。事后,王某声称他们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责任,并声称未能救出女孩的一个关键原因是孩子缺乏自救能力,这是一个客观因素。
运用条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定性量纪实践
党章要求,党员率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应当推崇共产主义的道德准则,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威胁的任何困难和危险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本案例中,王某等人在目睹女学生落水后,虽然30多人下车,却仅停留在岸边观望,无人下水进行救援,表现出了能救而未救的态度,导致女学生不幸失踪。这种行为违背了党对群众的纪律要求,严重违反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情形,应当追究王某等人进行党纪责任,应当给予王某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分析2
违规人:D镇和区环保局相关领导。
违规行为:W村庄周边陆续新建起5座塑料加工厂,这些工厂环绕着村庄,其生产过程中经常释放出难闻的气味。K村居住着2000余名村民以及近500名学龄儿童,不同年龄段的居民均深受恶臭影响。自2017年起,居民们已多次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并向D镇当局提出反馈,但镇里相关责任部门反复回避问题,一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持续未得缓解。到了2018年10月,尽管区级环保机构曾派遣人员前往实地考察,但之后便再无下文,而塑料加工厂依旧运营,引发了居民们的广泛不满。
运用条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定性量纪实践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在于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党在执政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最大风险便是脱离群众。现实中,一些党员表现出自满和傲慢的态度,对群众的利益和需求不闻不问,工作态度消极,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干部与群众关系。对于这种现象,党一直以来都采取严厉的措施予以制止。本案例中,D镇相关部门和区环保局对于K村反映强烈的工厂污染问题采取了消极态度,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使得K村居民持续遭受恶臭的困扰,引发了广泛的不满。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即“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当对D镇和区环保局的相关责任人和领导人员追究相应的党纪责任。根据相关条例内容,应当给予D镇和区环保局相关领导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3
违规人:苏某,F市原市委书记。
违规行为:苏某在任职期间为了追求所谓的“全国第一”荣誉,不顾当地实际,违背客观规律,高压推行所谓的“绿化工程”。苏某要求从市到县到乡镇,层层签订责任状。他要求各级政府签订责任书,从市级到县级再到乡镇级,层层加码。面对基层的不满,苏某频繁强调“绿化工程”的重要性,并要求各县区的主要负责人亲自领导“植树领导小组”。为了确保项目的推进,苏某还成立了专门的督导组,深入各地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他还制定了一套考核体系,对全市的绿化工作进行排名,排名最后的三个县区需要提交书面检查。对于未能完成年度任务的县区,苏某采取了严厉的措施,包括取消评优资格和暂停所有林业项目的审批。为了应对上级的检查,各县区政府大搞一夜成林,甚至在不适合种植的地点,如水泥、沥青、砾石和砖瓦等基建废料上强行种植。有的地方为了达到绿化带的宽度标准,不得不在公路两旁的柏油路面上铺设土壤并种植树苗。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在不适合植树的季节和夜间,也强行进行植树活动。这种荒唐的政绩工程不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还对当地的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运用条款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定性量纪实践
本案例中,苏某为了追求个人的名誉和所谓的“全国第一”的称号,忽视了实际的客观条件和规律,采取了高压手段推行所谓的“绿化工程”,这种做法严重脱离了群众的实际需求和意愿,不仅对当地的经济发展造成了显著的负面影响,而且还滋生助长了包括虚假报告、夸大其词、迎合上级和表面功夫等不正之风。《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指出“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典型行为。苏某为给自己贴金、造势,大搞劳民伤财的“绿化工程”,应当追究其党纪责任。根据《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苏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分析4
违规人:张某,某镇副镇长。
违规行为:2018年10月,C村的居民朱某等人前往镇上的城乡统筹指挥部,希望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然而,他们遭到了副镇长张某和其他几名工作人员的粗暴对待,甚至直接撕坏了朱某妻子的衣袖。更为恶劣的是,现场采访的两位记者遭到了三名男子的攻击。据记者后来了解,攻击者之所以对记者动手,是因为他们认为记者只站在民众一边,这让他们感到不满。
运用条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定性量纪实践
本案例中,在群众朱某等人寻求自身问题解决途径过程中,身为副镇长的张某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不仅不耐心听取群众诉求,认真负责地帮朱某排忧解难,反而以粗暴恶劣的态度对待办事群众,甚至以“看不惯记者只帮助老百姓说话”的理由殴打媒体记者。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党的群众纪律,构成《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行为,应当追究张某等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党纪责任。根据《条例》内容,应当给予张某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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