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人寿淄博中支消保宣传之----保险合同要看清(二)

浅浅的微笑
创建于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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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保险消费都购买保险产品后,保险合同内以下内容要看清:

1.保险期间/期限: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间。在此期间内保险人根据保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又称保险期限、保障期间、保障期限。

2.保险费:注:保险费的计算需综合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得出。

3.保险金额(保额):释义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注: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保障设定的金额,是保险人计算收取保险费的基础。基本保额不等于保额,有些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额即为该保险产品的保额,而有些保险的基本保额是其保额的计算依据。

4.等待期:释义 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一般退还所交保险费。一般等待期为30天至一年。等待期只适用于第一个保险年度,续保没有等待期。

5.特别约定: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就某些事项在保险合同中特别加以约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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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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