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云南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昭通市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我院医务人员将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以下检查检验结果进行互认。
一、检查结果互认
对标注了“全国HR”、“云南HR”、或“昭通市HR”,并标注“*”的检查结果进行互认,互认时间为15天,互认项目如下
二、检验结果互认
对标注了“全国HR”、“云南HR”、或“昭通市HR”,并标注“*”的检验结果进行互认,互认时间为7天,互认项目如下
三、温馨提示:
为了保障您(患者)的正常疗效,以下情况不纳入检查检验互认范围。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情况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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