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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创建于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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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银商业银行东莞分行

制定背景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金融管理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最直接的体现,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行为监管制度,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水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特点

  1. 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体责任,系统性提出体制机制建设要求。
  2. 统一同类金融业务的监管标准,统一线上和线下业务监管要求,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追责处罚力度。
  3. 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乱象和突出问题,明确划定行为红线。
  4. 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使行业在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的同时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责任与义务

  •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应当通过适当程序和措施,在业务经营全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消费者。
  • 消费者应当诚实守信,理性消费,审慎投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七条,提出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八大权益。

★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处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采取歧视性差别对待。

★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参考文件:《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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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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