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教育宣传月】幸福人寿沧州中支以案说险

幸福人寿沧州中支
创建于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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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目前相当比例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投保时不得隐瞒职业风险和病史信息,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可能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客户余先生2023年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百万医疗险,2024年因为眼部疾病需要手术治疗。治疗结束后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准备理赔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理赔人员根据客户提供病历发现余先生此次住院的疾病与糖尿病有关,后经核实客户的医保记录,发现客户多年前就已经因为糖尿病办理了慢性病门诊,据此证明客户在投保前就已经确诊糖尿病,属于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做拒赔处理。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按照规定条件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机构主要采用书面方式询问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保险消费者需要客观地填写健康状况问卷等,如因时间久远等记不清某些健康状况,请您及时查询就诊记录、诊断报告等相关诊疗资料,避免因健康状况告知不准确,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幸福人寿沧州中支提醒您: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既遵循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能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出现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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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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