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防止过期食品流入市场,筑牢食品安全底线,确保全区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落实以下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措施,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下架箱、下架区)等措施,主动退出经营场所。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以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销毁。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经营其他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保证食品安全。
四、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食品和经营过期变质食品的行为,将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依法查处。希望广大经营者切实履行好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把落实食品安全制度贯彻到经营活动中,认真开展过期食品自查,积极营造食品安全放心环境,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