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服兵役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半月一案)第四十二期

马场垣司法所
创建于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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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2 年秋季征兵,张某豪自愿报名应征,并通过了体检和政治考核等一系列考察,于2022年9月被批准入伍,赴联勤保障部队第四新兵营新兵三连参加新训。进入部队后不久,张某豪即以无法适应部队工作生活为由,多次向所属部队提出终止服役申请。虽经所在部队、地方武装部以及家人亲属反复教育劝导,张某豪仍然拒绝继续履行兵役义务。

惩处情况

为严肃法纪,警示教育他人,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印发(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军动〔2018]238号)之规定,对张某豪处以县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34584元一次性罚款,不得录用张某豪为公务员成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发展其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等处罚。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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