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9.8北京大学企业创新与区域经济发展高级研修班&课程回顾

北大企业家培训·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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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课程回顾

新《公司法》变化及涉税风险处理规划

陈萍生:某地级市税务局稽查局高级主办,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从事税务稽查工作二十余年。北京财税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曾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专项检查组成员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业务咨询服务组成员、某省税务局特聘税收业务专家、省税务学校特聘教师、上海财经大学特约讲师、《中国税务报》税收业务版特约审稿人。

陈萍生老师详尽的为同学们分析,新《公司法》实行,需要我们特别关注的内容:

一、认缴出资必须五年内缴清

减资的涉税风险及处理规划

二、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法律确认

三、股东未出资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未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五、董事会有催缴股东出资的义务,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六、股东未出资部分,不享有股权(失权制度)

七、股东抽逃出资的,董监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八、未到期出资,可附条件加速出资

九、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十、股权转让后,公司有义务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未实缴出资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主要出资责任

十二、董事会不用再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三、删除了董事会人数的上限

十四、三百人以上公司应有职工董事

十五、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监事会、监事

十六、自公司收到辞职信起,董事即辞职

十七、股东会可以无理由解除董事职务

十八、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和高管提交职务报告

十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二十、所有董事都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二十一、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十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变更办法必须写入公司章程

二十三、加重了控股股东滥用控股地位的责任

二十四、一人股东公司的连带责任

二十五、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二十六、可用微信、腾讯会议等方式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十七、公司变更登记应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十八、一人公司的三项重大变化

二十九、确认出资协议或合伙协议的法律地位

三十、强化认缴和实缴的记载要求

三十一、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名册、会计凭证

三十二、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三十三、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三十四、取消“执行董事”的提法

三十五、可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三十六、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撤销权除斥期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三十七、新增董事会(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及赔偿责任

三十八、明确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三十九、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因素

四十、规定受让人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承担缴纳义务

四十一、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四十二、可以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四十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修订为实缴制

四十四、新增上市公司应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的义务

四十五、新增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的限制

四十六、 股份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四十七、 缓刑考验期满未逾二年和失信人不得担任公司要职

四十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勤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十九、严格关联交易规定

五十、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五十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五十二、新增公司简易合并规定

五十三、可以简易程序注销公司

企业注销的五种方式及风险分析

五十四、股份公司股份区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五十五、股份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AB股同股不同权)

五十六、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

五十七、清算人的赔偿责任

《企业纳税筹划与风险控制》

李记有:全国著名税收筹划实战运作专家,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李记有是中国当代最聚人气的税收筹划专家之一,中国一系列税收筹划成功案例的操刀者和设计师,形成一系列具指导价值的实践经验与理论总结,独创性地提出了“税收筹划变量引进和因素分析”两大学说和理论体系。

李记有老师清晰、生动的分析,用丰富的税筹经验,为我们梳理了不同行业运营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和解决方式,给我们带来了有益的启发。

通过两日的税务课程,启发同学们在合理合规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的实际收益,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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