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犯罪构成体系是定罪标准,“借鉴苏联的传统理论”采用传统的“四要件体系”,“借鉴德日的新理论”采用“两阶层体系”。法硕考试采用四要件体系。法考采用两阶层体系。两阶层体系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法考官方教材主编)提倡的犯罪构成体系。
参加法考,务必采用两阶层体系。
第一节 定罪标准: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问题】10岁的狗蛋qj小芳,致使老大爷为他望风,后狗蛋得逞。对二人该如何处理?
一、两阶层体系的原理
(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分为: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分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主观)违法阻却事由 分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定罪原理(读2遍)
对一件事物的判断分为两个步骤:事实判断——价值评价。如,“今天下雨了”,这是事实判断;“下雨天真糟糕”,这是价值评价。又如,“毁坏庄稼的是个人,不是野猪”,这是事实判断;“这人真是个坏人、罪犯!”这是价值评价。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是如此,先进行事实判断,看行为人有无制造法益侵害的事实;然后进行价值评价,就其制造的法益侵害事实而言,能否谴责行为人,对其作出否定评价。
如,在一个宁静的午后,8岁的小孩在客厅玩跳舞机。情景1:一只猫从他身边跳过,打碎一直花瓶。小孩妈妈闻声从厨房出来,看道破碎的花瓶,脸色难看。小孩嚷道:“这不是我干的!”情景2:小孩手舞足蹈,不慎碰碎了花瓶,妈妈出来看到破碎的花瓶,脸色很难看。小孩儿赶紧嚷道:“我不是故意的!”
第一个情景中,小孩的抗辩理由是他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这表明,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首先须具需要具备一个要件,制造法益侵害事实(也称违法事实啊。如果一个行为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就不可能构成犯罪。由于法益侵害事实大多是客观事实,该要件也称为违法要件或客观要件,意指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又称违法性)。
判断犯罪的顺序显然是先判断违法要件,后判断责任要件,这就形成一种阶层顺序,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
因此可以说,犯罪由(客观)违法阶层和(主观)责任阶层构成。(客观)违法阶层所要认定的是: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只有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才值得刑法关注。(主观)责任阶层所要认定的是:行为人对该法益侵害事实是否具有可谴责性。只有具有可谴责性,刑法才能就该法益侵害事实谴责行为人,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就是科处刑罚。
1.(客观)违法阶层
在犯罪的(客观)违法阶层里,第一,要有一个人来实施犯罪,这就是行为主体。第二,行为主体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第三,危害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第四,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样,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客观要件就具备了。因果关系是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桥梁。因此便可以得出结论,这个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但是,这时的结论还只是暂时的结论,因为如果存在一些阻却事由的话,便又可以排除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这些阻却事由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例如,甲杀了乙,首先在客观要件上,存在行为主体(甲)、危害行为(杀人)、行为对象(乙)、危害结果(乙死亡)、因果关系(乙死亡是由甲的行为导致的),因此甲的行为暂时被判断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但是,接下来调查发现甲杀乙属于正当防卫。那么最终认为甲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之所以能够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是因为从整体最终的眼光看,他们并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在判断完(客观)违法阶层后,接下来就该判断(主观)责任阶层。
2.(主观)责任阶层
行为人如果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那就表明其具有主观恶性、可谴责性。但这时的结论还只是暂时的结论,因为如果存在一些阻却事由的话,便又可以排除非难可能性。这些阻却事由主要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例如甲为了复仇而杀了乙,首先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其次在主观上因为存在故意,便具有了非难可能性。但是经查证,甲的年龄只有10周岁,这么小的年龄,刑法无法谴责他;或者甲是完全的精神病患者,刑法也无法谴责他。因此,甲不用负刑事责任。
二、两阶层体系的顺序:客观主义
例如,甲要杀害乙,在荒郊野外,误以为树桩是乙,像树桩连开10枪,周围没人。主观主义认为,首先甲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符合了主观要件;其次,判断客观要件,甲有开枪杀人行为,符合了客观要件,那么甲便构成犯罪;最后,由于没有杀死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客观主义认为:首先判断客观要件,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危害行为。要存在危害行为,就必须对法医产生实害或危险。如果一个行为对法益不会造成任何危险,就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本案中甲有开枪行为,但开枪行为并不一定就是危害行为。开枪行为要成为危害行为,必须对他人的生命产生威胁。甲现在开枪打的是树桩,四下又无人,对他人的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危险,所以不是危害行为。连危害行为都不是。对应甲直接得出无罪结论。
有人可能会想,那甲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啊。但是注意,犯罪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只有杀人故意,而没有杀人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惩罚的是危害行为,而非思想。
【注意】主观主义不是指定罪时只看主观,不看客观;客观主义也不是指定罪是只看客观,不看主观。主观主义以主观优先,客观主义以客观优先。主观主义在二战前曾是世界刑法学界主流学说,但是由于主观主义容易主观入罪,侵犯人权,弊端日益严重,二战后便退出了主流地位。当今世界,客观主义已成为了主流学说,在我国,客观主义也成为主流学说。提示:主观主义被法考所摒弃。没有被法考纳入观点展示的篮子里。
三、两阶层体系的运用:犯罪概念的阶层化
根据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概念可以阶层化理解符合客观要件的行为。因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可以视为一种暂时的犯罪。如果既符合客观要件,又符合主观要件,行为就是最终。的,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
例如,甲(10岁)盗窃了一台电视机,让乙(20岁)保管,乙答应保管。对乙如何处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求的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根据传统四要件的犯罪构成来认定,因为甲未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所以所窃的电视机便不属于犯罪所得。这样,对乙就不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但这种结论显然不合理。根据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首先判断客观要件,甲的盗窃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具有客观法益侵害性,属于违法阶层上的“犯罪”,电视机也属于“犯罪”所得,只是因为甲在主观上具有阻却事由(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对甲最终不做犯罪处理。因此,乙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四、两阶层体系的比较
我国传统理论采取源自苏俄的四要件体系,这是指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要件体系在判断犯罪时,没有形成违法阶层——责任阶层的阶层式判断,而是堆积木式的判断,由此出现许多弊端。最致命的缺陷是无法妥当处理共犯问题。共犯问题是刑法最疑难、最重要的问题,是各种犯罪构成体系的试金石。
例如,本节开头,“老大爷望风案”中,按照四要件体系,犯罪主体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人。就强奸罪而言,责任年龄是14周岁。依照此,狗蛋无罪,对老大爷只能单独处理。如果给老大爷定强奸罪的帮助犯,问题是,帮助犯不能单独存在,必须有实行犯,而狗蛋又无罪,不构成实行犯。如此,对老大爷只好做无罪处理。然而,这种无罪结论显然不妥。根据两阶层体系,在客观违法阶层,狗蛋与老大爷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是这个阶层的共同犯罪。到了责任阶层,由于狗蛋年龄不够,无法谴责狗蛋,最终不负刑事责任,能够能够谴责老大爷,最终负强奸罪帮助犯的刑事责任。如果问实行犯在哪里,就是狗蛋,属于客观违法阶层的实行犯。
【提示】当今德国、日本采用的是三阶层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其本身没错,是德日最正宗最流行的犯罪构成体系。但是,该体系对于我国基层司法人员而言过于复杂,目前不适合我国司法现状,我国没必要对此照搬照抄,因此,我国法考界没有采纳该体系,法考界采用的是张明楷教授提倡的两阶层体系。
第二节 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
【问题】:某孤儿院领导们开会决定,将孤儿小芳卖掉。小芳被卖到一个青楼。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对本案该如何处理?(孤儿被卖案)
关于三段论推理,举例说明,大前提:凡是人都会死;小前提:柏拉图是人;结论,柏拉图会死。三段论推理应用到法律中,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根据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得出无罪或有罪的结论。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两个:一是如何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也即刑法条文规定的法律构成要件;二是如何认定小前提(案件事实)。
T:大前提 (法律规定)——解释
T1:小前提 (案件事实)——认定
结论:T1是否符合T (有罪无罪)——推导
一、大前提
(一)大前提的范围
判断有罪无罪的大前提只能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张明楷教授一再强调:有罪无罪的唯一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分则为每个罪名都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符合了,就有罪,不符合,就无罪。除此之外,再无别的标准。
【提示】道德不能成为有罪无罪的判断标准。刑事法庭不是道德法庭,刑事审判不是道德审判。有观点认为,符合道德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这种看法有误。例如,以前发生一个案件,儿子是乡里恶霸,欺男霸女,无恶不作,没人管得了,老父亲大义灭亲将儿子毒死。若依据这种看法,老父亲能够大义灭亲,道德非常高尚,因此不构成犯罪。这种结论显然错误。老父亲肯定构成犯罪,只是量刑上可以从宽处罚。张明楷教授一再提醒,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二)大前提的种类
大前提(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状)由一个个构成要件要素组成。这些要素可以分成以下种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记述”是指描述,描述事实,例如“伪造或变造”“护照、签证。”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例如,“猥亵”“侮辱”“淫秽物品。”这类要素的特点是,受人的主观价值观影响较大。例如,对一幅画,观念保守的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一件淫秽物品,而观念开放的人可能会认为这是一幅艺术作品,正所谓仁者见仁,淫者见淫。注意:这里的“规范”的含义,不是指法律规范、刑事规范等规范的意思,而是指哲学上价值评价的意思。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例如,刑法第236条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第263条明文规,抢劫罪的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都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实际上这些财产犯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这些罪名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积极的、正面的表名犯罪成立要素。例如,徇私枉法罪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便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寻构成徇私枉法罪。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行贿罪中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是从反面否定了行贿罪的成立,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目前公认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就这样一个例子。)
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例如,行为、结果、时间、地点等。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二、小前提
认定小前提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及其证据法的任务。刑法所要处理的是确实无法查明的情形。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情形,基于保障人权,应使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一)适用领域
该原则不是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的原则,而是解决悬疑事实的原则。在事实不清、存在疑问时,应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事实。在解释法律含义时,不应该也不可能一味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解释,否则法益保护无从谈起。
例如,甲杀死仇人乙后,发现乙的钱包,便拿走钱包。案件事实很清楚,但甲的取财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律规定还是符合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存在疑问。对此,需要对理论深入研究,而不能根据一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一味定侵占罪。如果该原则能够适用于解释法律规定,则给了法官徇私枉法的尚方宝剑,法官完全可以将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解释成无罪,这样最有利于被告人。
(二)存疑的情形
案件真实存疑,是指案件真实存在两种或三种可能性。对此只能择一认定,选择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加以认定。
1.要么有罪、要么无罪,认定为无罪。
在调查案件事实时,如果既存在有罪事实的可能,也存在无罪事实的可能,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无罪事实。
2.要么重罪、要么轻罪、认定为轻罪。
如果既存在重罪事实的可能,也存在轻罪事实的可能,不存在无罪事实的可能。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为轻罪事实。例如,甲的车丢失,警察在乙住所找到。证据能够证明,乙要么亲自盗窃了该车,乙要么亲自盗窃了该车,要么替他人窝藏了该车。对此,对乙应认定为窝藏赃物。
3.要么重罪、要么轻罪、要么无罪,认定为无罪。
例如,甲的车丢失,警察在乙的住所找到。证据能够证明,乙要么亲自盗窃了该车,要么替他人窝藏了该车,要么不知情而购买到赃车。对此,应认定为无罪。
三、正确推导
(一)避免颠倒大小前提
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例如,某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作无罪处理。
正确的推理应是:刑法规定了自然人构成盗窃罪(大前提),某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其中必然存在自然人盗窃电力的行为(小前提),因此该单位的有关自然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实际上,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不仅仅限于为本人占有,还包括为其他第三人占有。例如,甲为了让乙非法占有,盗窃丙的财物,然后送给乙。甲仍构成盗窃罪。
例如,本节开头“孤儿被卖案”中,正确的推导是,大前提法律规定(拐卖儿童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孤儿院在拐卖儿童,其中必然有直接责任人在实施)。结论:这些直接责任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二)循环往复推导与想象竞合
1.循环往复推导。对同一个案件事实,有时根据一个法条规定的大前提推导出一个结论后,并不一定能够做到周延判断。为此,需要寻找其他法条规定,作为大前提。再次进行三段论推理。
例1,甲出于流氓动机,随意殴打人,致一人重伤。首先想到寻衅滋事罪的法条规定,将其作为大前提,得出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结论。然后想到故意伤害罪的法条规定,将其作为大前提,又得出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的结论。这种现象并不矛盾,也并不排斥。一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