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

人事科
创建于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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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的廉洁自律体现在党员工作生活的全过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此次《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强化对于党员的全周期管理。一是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从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延伸到全体党员这个“绝大多数”。该规定和近年来中央开始清理整治的政商“旋转门”具有一致性。政商“旋转门”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公职人员离职后进入私人部门任职并谋取利益的现象。此类腐败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这些公职人员之所以能顺利完成角色转换甚至还领取“高薪”,大多是因为其在职期间的权力可以为利益输送提供便利,所以“旋转门”背后一般都涉及贿赂犯罪。《条例》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的适用对象扩展到所有党员,对于违规从业行为首先要给予党纪处分,对违规收受高薪构成贿赂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实现党纪处分和刑法处罚的衔接。二是《条例》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要给予处分。根据该规定,党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也要加强对自己的管理,更不能利用原有职权或者职务的影响谋取利益。该规定和刑法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保持一致,两者有机衔接,对党员类似的行为先予以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的上述表述,都将纪律挺在前面,不仅实现纪法衔接,而且体现出对党员严管与厚爱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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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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