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20年1月,丁先生多次致电95549查询保单信息,称其为被保险人父亲,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母亲,要将投保人变更为自己并办理保单复效。因原投保人联系方式变更,但未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全变更,机构咨诉人员无法核实其真实意愿。因丁先生非保单资格人,为保护客户财产安全和客户信息真实性,机构咨诉人员告知丁先生办理投保人变更需原投保人同意后才可办理并核实丁先生变更投保人的原因。丁先生称已联系不到原投保人,疑似失踪,想要办理保单复效继续缴费。机构咨诉人员告知如原投保人失踪可带着公安局出具的失踪证明等材料及新投保人身份证件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到柜面办理,丁先生认为公司在为难客户,且情绪激动。经多次与丁先生沟通,讲解客户信息安全及财产安全的重要性,丁先生道出实情,称其与原投保人已离婚,目前与原投保人不在同一个省份,无法一同到柜面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针对该情况,机构咨询人员立即向总部报备,申请特殊情况处理办法解决客户问题,最终在原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为客户办理异地投保人变更手续,得到了丁先生的认可。
二、案例评析
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人,权利和义务都很大。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单贷款、分红、退保、部分领取等只能由投保人完成。变更新投保人也需要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故新投保人一般是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为保障投保人的财产安全,投保人变更需在原投保人同意的前提下才可变更。本案例中,丁先生想要跳过原投保人将保单投保人变更为自己,但在机构咨诉人员的耐心沟通下,通过合理方式进行变更,维护了原投保人的财产及信息安全。
三、案例启示
1、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2、根据《保险法》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因此,在未得到原投保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可随意进行投保人变更。如非原投保人要求变更投保人,需充分核实原投保人的真实意愿,核对无误后才可变更。
3、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客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醒客户如客户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全变更,保护自身合法权益。